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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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
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主要针对主营业务前端的金凸
块制造(Gold Bumping)环节,提高公司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
金凸块制造和晶圆测试生产能力,“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
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主要针对主营业务后端的
玻璃覆晶封装(COG)和薄膜覆晶封装(COF)环节;2)前次
募投项目主要针对 LCD 产品封测,而本次募投项目扩产主要针
对 OLED 等新型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封测;3)项目达产后,公司
每年新增晶圆金凸块制造 240,000.00 片、晶圆测试 122,400.00 片
的生产能力、玻璃覆晶封装 20,400.00 万颗、薄膜覆晶封装
示驱动芯片封测扩能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5)公司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公司
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并结合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在
技术路径、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
(2)本次募投项目投向 OLED 封测业务的主要考虑,发行人是
否具备技术、市场、人员等储备基础,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投向主
业等相关规定;(3)以表格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公司产
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产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在手订单、
产能利用率、前募达产后的市场供给情况、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
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
(4)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的取得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
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1)(4)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1)
(3)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前次募投项目“12 吋显示驱动芯片
封测扩能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
间,分别由 2022 年 12 月、2023 年 6 月延长到 2023 年 12 月、
封测扩能项目”新增产能另设单独的管理、核算体系,故无法直
接单独核算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但认为该募投项目已达到预计
效益。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投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
因素是否属于在申请前次募集资金时可以合理预计,募投项目延
期是否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在前募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
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结合前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进展,说明后续使用计划,是否按计划进行;(3)
结合前次关于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说明公司认为前次募投
项目达到预计效益的具体依据。
请发行人律师对(1)(2)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3)
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0 万元(含 120,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
晶圆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
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及明细,
各项投资构成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
否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说明募投项目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2)
结合现有货币资金用途、现金周转情况、利润留存情况、预测期
资金流入净额、营运资金缺口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
性,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
求;(3)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同行业
可比公司、公司历史效益情况、折旧与摊销等固定成本对预计效
益的影响,是否存在封测服务单价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项目
预计效益的风险,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
性;(4)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第 7-5 条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2021 年起公司已实现盈利,报告期内扣
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190.82 万元、9,393.19 万元、12,618.17
万元、1,715.66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公司累计未弥补亏
损为-3,835.10 万元,主要系子公司江苏汇成前期形成的累计未弥
补亏损;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39%、30.63%、
降;3)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76.21%、73.48%、79.75%和 82.19%,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 2022 年同期减少 74.85%。
公司 2023 年 1-3 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5,152.35 万元,
系购置先进专用设备,导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较大所致;5)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1.37%、75.52%、63.96%和 61.72%;
(6)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出售含金废液等所产生的收入,
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 4,387.88 万元、2,976.09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2021 年起扭亏为盈的原因,最近一期
扣非归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的原因,相关下滑影响
因素是否已改善,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并结合
行业发展情况、终端市场需求波动、竞争格局、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客户集中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等,分析经营业绩的变化
趋势;(2)结合供需关系、销售价格、产品成本、可比上市公
司情况,区分具体产品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并分析发行人未来毛利率的变化趋势;(3)与前五大客户和前
五大供应商相关合作是否稳定,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部分客户最近一年一期的销售额较以前年度变动的原因;(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
人最近一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的原因,与发行人的
采购金额是否相匹配;(5)报告期内主要外销客户及收入的变
化情况,以及外销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海关出口数据、
出口退税金额、国际物流费用与外销业务的匹配性;(6)含金
原料供应商、含金废料销售客户及其与公司合作的具体情况,相
关采购与销售情况能否匹配,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成本
混同或潜在利益输出的情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废料收入、毛利
润水平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第(5)
题中对境外销售采取的核查程序、方法、比例及充分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6.38%、23.17%、12.20%、14.96%。2022
年末和 2023 年 3 月末,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减少,
主要系 2022
年度公司预收部分主要客户货款金额较大,导致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较少;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439.05
万元、17,063.90 万元、20,568.76 万元和 19,994.42 万元,公司原
材料中含金成分较高,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58、3.66、3.40、0.91。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项目周期、销售模式、主要客户
情况、信用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2022 年度预收部分客
户货款的金额及客户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
重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计提政策、
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 2023 年第一季度的
备货政策、在手订单、上下游情况、期后销售、同行业可比公司
等情况,分析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政策、库龄分布及占比、存货周转率、期后销售、同行业
可比公司、黄金价格波动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
性及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额负债,合计 30,415.10 万元,同时还存在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
产生的对外借款 379.73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前述借款背景、用途、偿还能力,说明
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会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收益型金融产品。
请发行人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
情况;(2)结合金融产品相关合同的底层资产、风险等级及年
化收益率情况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
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发表核查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8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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