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地点和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92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3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744.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10.2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1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2)0100001号《验
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合 计 33,139.23 33,139.23
【注】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原因
为持续推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强化公司在光伏连接系统、储能领域的深度
布局,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满足客户产能配套需求,同时为提高募投项目
“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的实施效率,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
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司现有技术、人才等优势,结合公司实际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在保障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能够更好地运营同时实现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情况下,公司拟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快可”)
作为“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原实施主体快可
电子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时增加南通市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主体 公司 公司、南通快可
实施地点 苏州市 苏州市、南通市
公司名称 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4MACNCT7A05
成立日期 2023 年 7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段正刚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河路南,碧华路北,金渡路东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
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智能
经营范围 车载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
属制日用品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储
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后续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等,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增加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
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向子公司增资等方
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降低成本、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该事项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的战略布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
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募投项
目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
上述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
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
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
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
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
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
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
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永鹏 陈星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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