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作如

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陈启斌         孙立荣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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