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门户网站8月22日消息,经党中央批准,由平安建设协调小组牵头,12个部门共同参与,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中,民政部门负责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诈骗。为加强以案普法和以案释法力度,持续推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工作取得实效,民政部发布7件养老服务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露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希望帮助老年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坚决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保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
案例一
【资料图】
李某明集资诈骗案
——“碰瓷”养老机构以异地养老为名集资诈骗
一、关键词
异地养老;养老养生一卡通;福利补贴;集资诈骗
二、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杜某宁先后注册成立湖南省常德市德源养老养生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东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养老公司”)、湖南东卫龙龄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明先后担任两公司的市场部总经理。期间,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宣传、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组织40余名老人到位于石门县夹山寺的德源养老院参观考察并宣称,德源养老公司经营养老服务并在全国各地有养老基地,老年人可以到公司参加活动,交钱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和“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卡,凭卡打折享受公司在多地养老基地的异地养老服务;若卡内资金不消费,一年后将返还一定的福利补贴即利息。德源养老公司组织老年人到外地多家养老机构参观和组织活动,并宣传这些机构为公司的养老基地,吸引老年人办卡储值。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提供养老养生、异地养老服务的经营实体。德源养老公司以石门德源养老院的名义与多名老人签订合同,老人所交钱款均进入被告人团伙成员个人账户,除发给团伙成员提成和工资、支付老年人存款利息外,其他钱款使用去向不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李某明所在公司为163名老年人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会员卡,收取人民币共计1227.2万元,已还本付息105.36万元;累计与118名老年人签订“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协议,收取人民币共计85.53万元。李某明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21年4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明与杜某宁共同退赔犯罪所得1195.61万元。杜某宁另案宣判。
三、典型意义
1.以异地养老和旅游养生名义诱骗老年人。异地养老、“旅游+养老”成为老年人的养老新诉求,办理会员卡享受异地养老、旅居养老并获得返利,已成为不法分子惯用的集资诈骗手法。本案犯罪团伙以异地养老和旅居养老为名,将老年人诱骗至所谓的基地、养老院进行参观、游玩、体验,迎合老年人的需求,为老年客户勾画美好的服务项目图景,进而以预售床位、办理会员卡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实际并没有提供养老服务的实体机构,吸收的资金未用于建设机构或提供服务,除支付营销人员提成和老年人存款利息外,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配,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卡”式集资诈骗。
2.利用养老机构名义签订服务协议,增加老年人识骗难度。本案德源养老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东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一方面借“东盟卫视”字眼扰乱视听,打造公司“高大上”形象;另一方面以“北京东卫”名称在多地注册分公司(另案有北京东卫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之一杜某宁的妻子熊某娥),以形成企业规模庞大的假象。该公司不具有养老服务实体,通过多地分公司共同宣传和开展活动,并与多地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包括临时租用养老机构场地开展活动、打造包装养老基地、以及在养老机构加挂该公司牌子等方式,进一步营造公司运营规模庞大、效益良好的假象。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与这些机构达成提供老年人住养服务的合作协议,也没有向这些机构输送老年人,属于“碰瓷”养老服务、虚假异地养老。
案例二
四川遂宁安居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案
——以签订养生养老合同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关键词
养生养老;办理居住权证;超售床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基本案情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以下简称:“德康养老中心”)于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均,市场拓展部部长为张某杰。刘、张二人商量以德康养老中心名义,以沿街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老年人开展联谊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签订养生养老合同,并对外宣称,老年人交纳的本金越多,入住时享受房租折扣也越大,德康养老中心将定期支付利息,期满后退还本金。截至2018年底,德康养老中心共计向3300余人吸收资金1.7亿元,案发时已退还资金4275万元,未退还资金1.3亿元,入住服务费抵扣本金133万元。实际上,德康养老中心为吸纳资金而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数量远超中心养老床位数量,不具备为所有签约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以德康养老中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张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1亿元等。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三、典型意义
1.警惕养老机构超量售卖床位的情况。老年人应高度警惕预付款承诺入住服务附加返利的营销手段。养老机构以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签订养生养老合同、享受入住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预付费用,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常用的营销手段。但本案中德康养老中心收取预付费的客户总数远远超出其床位数,严重超过其服务供给能力,导致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无法兑现。
2.警惕“高额回报”陷阱。以“交纳本金越多入住折扣越高”、“高额返息到期退还本金”、“返还定金并享受折扣入住甚至免费入住”等为幌子,收取预付费的行为实际是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养老机构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交纳的本金,要持续维系,势必挪东补西,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高额利息无法兑付,连本金也难以追回,其承诺的养老服务更是难以兑现。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对带有投资返利性质的承诺,老年人应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谨慎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案例三
任某辉集资诈骗案
——以赠送床位补贴券及回购为名集资诈骗
一、关键词
床位预售;床位补贴券;集资诈骗
二、基本案情
2010年,湖南省长沙市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心公司”)投资建设爱之心老年公寓,于2016年10月9日投入使用,床位总承载量约600个。任某辉于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爱之心公司市场部承包人。期间,任某辉为赚取高额营销提成,伙同其他同案犯以预售爱之心老年公寓床位及服务的名义雇佣业务员,通过电视广告、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每满一年赠送9%-13%不等床位补贴券(根据资金多少补贴券比率不同)。合同期满后,未进行养老消费的会员,爱之心公司将返还本金并现金回购床位补贴券。但实际上,爱之心公司生产经营收益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额营销提成和回购床位补贴券费用。该模式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正常经营,只能依靠新收资金和未到期偿还的本金利息维持“庞氏骗局”,使公众形成错误认识,让爱之心公司吸收更多集资款。
2018年10月,爱之心公司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2019年3月,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该公司停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4年至2019年8月期间,爱之心公司发展客户5700人次,吸收人民币共计8.11亿元。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任某辉为获取高额营销提成费用,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判决任某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在其掌控、支配流向其个人账户的金额范围内与同案人共同退赔给爱之心公司等其他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1.专业营销团队为抽取高额提成诱骗老年人投资。本案被告人作为爱之心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聘请专业销售团队,诱骗老年人预存大额资金,从而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爱之心公司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收益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额营销承包提成费用和床位补贴券回购费用,且爱之心老年公寓服务能力远远不足以承载和兑现已预订的养老服务,该模式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正常经营。被告人将集资款的22%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级别和业绩分赃,而非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支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决定了其为老年人承诺的养老服务无法兑现。在离开爱之心公司后,被告人将此运营模式照搬至其他企业,继续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造成更大负面影响。
2.巧立名目实则为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实施的床位预售和床位补贴券回购手段,都是为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而巧立名目的骗局。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老年人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着重关注合同是否含有“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违背经济常识的夸大表述。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无风险又高收益”等自相矛盾的宣传常是陷阱所在。
案例四
刘某光等人集资诈骗案
——以终身养老或高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养护费用
一、关键词
终身养老;养护合同;扶养协议;最低生活保证金;集资诈骗
二、基本案情
2004年9月,被告人刘某光筹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济慈托老中心,2010年10月更名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年服务中心”),曹某玲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刘某光开展终身养老业务,即老年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养护费,可获得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并享受老年服务中心提供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照顾、24小时护理、抢救,医疗费100%报销、火化、公墓殡葬等免费待遇。刘某光以老年服务中心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养护合同》或《扶养协议》。2010年以来,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老年服务中心纠正终身养老服务行为,并责令清退养老服务费用。老年服务中心也多次上报整改情况,但实际仍继续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诱导老年人交纳养护费用。2015年5月,刘某光因资金周转问题失去联系,老年服务中心终身养护服务业务终止。
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起,刘某光在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招收一千余名老年人,骗取养护费人民币3405万余元。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光单独及伙同曹某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万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曹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办理终身养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提高辨别能力,警惕“终身养老”的噱头。本案中,被告人抓住空巢老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以及老年人希望享受低价格、高质量养老服务的心理,以终身养老及按月返利为诱饵,通过故意夸大老年服务中心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提高社会知名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骗取大量资金。“从年老到坟墓”的服务承诺,加之最低生活保证金的设计,看似提供了一揽子解决养老问题的“万全”方案,实则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夸大承诺和虚假包装。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并无兑现能力,其对外签订终身养老合同行为曾多次被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叫停并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和清退费用,但被告人仍然继续采用提前签订合同的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在经营期间,老年服务中心账目缺失,无证据证实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被告人夸大其经营和投资能力,以老年服务中心急需资金扩建为由,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少量利息的骗局,让集资参与人早期尝到一点甜头,最后血本无归。被告人明知该模式不可持续而为之,且预收款项和借资等资金用途不明,进一步揭示了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真实意图。
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当考察机构是否合规经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该机构登记备案、运营管理、资质信誉等信息。同时,审慎看待“终生无忧”、“终身养老”等宣传口号,警惕超过一年的预付费要求,避免财产受到损失,养老变“坑老”。
案例五
张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老知青养老为噱头吸引老年人预订养老服务
一、关键词
预订养老床位;床位租赁;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张某平在经营湖北省武汉老知青回归茶庄公司,以及投资建设武汉市黄陂区知青岁月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时出现资金困难。2012年4月,张某平在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武汉市武昌区、汉阳区租赁办公地点作为其融资点,并雇用周某东等业务员在武汉市内居民小区、公园、广场等处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宣传老年公寓养老项目。张某平以经营老年公寓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床位租赁合同书》,以高额回报及承诺入住老年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资金。在此期间,张某平伙同周某东等被告人非法吸收了3622人资金,共计3亿多元,案发时累计偿还本金共计8130万余元,支付利息共计2612万余元,尚未偿还金额近2亿元。2016年3月18日,张某平在无法兑付所吸收大量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出资人本金和支付利息、支付营销团伙提成和佣金、偿还被告人个人欠款,以及支付其个人购房款等方面,未实际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平、周某东等被告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以承诺固定高额利息或承诺入住老年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通过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平、周某东等三年至九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二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警惕打着怀旧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被告人面向老年知青群体,打出“怀旧牌”,先后开办“武汉老知青回归茶庄”、“知青岁月老年公寓”,通过“老知青”这一历史记忆桥梁,靶向诱骗老年人。这是不法分子常用的“套近乎”心理战术,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入手,利用亲情关怀、群体记忆、忆苦思甜等手段,拉近距离,瓦解老年人心理防线,借机骗取老年人钱财。老年人面对花式宣传和免费福利,在没考察清楚之前,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要随便接话,避免被带入节奏,关键时刻要保持理智、果断拒绝。
同时,被告人借助老年人普遍关心的养老服务问题,以投资建设老年公寓为名,并以高息为诱饵,掩饰其非法本质,吸收公众存款3亿多元。实际上,集资款并未用在老年公寓的建设运营上,而是用于支付利息和营销提成。最终,既无法兑付所吸收大量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也无法兑现服务承诺,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江苏徐州天爱养老服务公司非法集资案
——以预售养老服务消费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一、关键词
养老服务消费卡;打早打小;源头治理;非法集资
二、基本案情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爱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为防止更多的社会老人上当受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于2020年正式将该风险入库,抽调区处非办、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局等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并向该公司注册地所在汉王镇政府正式下发《风险提示函》,详细说明风险状况,要求汉王镇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2020年11月,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三、典型意义
对养老服务诈骗苗头要打早打小,避免风险隐患进一步扩大。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刑事侦查、被判刑的案件多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养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字样进行筛选,相关刑事案件近年即有百余起,单案涉案金额最高达14亿元,涉及受害人数万人。这对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群众,有着深刻教育警醒意义。一方面,以养老服务为名,以办卡、充值、投资、消费券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消费,给老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尤其是财产损失往往大部分无法追回。老年人及其家庭要提升辨识、防诈的意识和能力,识清此类营销模式的意图、套路。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收费行为的,要加强重点监管,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性风险的尽早介入,最大程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
案例七
肖某非法集资案
——以投资购买养老服务为名跨地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关键词
投资养老产业;购买会员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9年12月,河南名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肖某伙同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高某风等人在郑州、济源、南阳、云南大理、安徽宿州等地设立集资点,以新密市隆利福颐年园筹建处、新密市隆利福老年公寓、河南名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名谦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办理会员消费卡、预约认购股权、借款为借口,承诺支付年息7%-13%或月息1%-3%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限分为二年、三年、五年,每年或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承诺到期后退还本金。该公司共向6000余人吸收资金约人民币5亿余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案发时未兑付金额仍有3.6亿元。
肖某于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刑事拘留。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其中刑事拘留13人,逮捕12人,取保4人,移送起诉12人,判决10人。
三、典型意义
1.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监督力度,有效防范养老服务诈骗问题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隐患苗头,有效防范养老服务诈骗问题发生。检查中要重点查看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名目、收费标准、优惠条件及运营情况,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是否存在一次性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是否超过床位总数等情况。对存在问题隐患的,要及时进行约谈整改;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购买养老服务时注意辨识正规消费和非法集资,依法理性进行消费。本案被告人在多地设点,是跨地域行骗的典型。社会公众在购买养老服务时,既要查看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也要实地查看机构的收费标准、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切不可轻易相信宣传人员的一面之词,贪图便宜购买贵宾卡、消费卡,更不能因其以养老产业政策、公司前景、承诺高额回报等为噱头,就误以为是国家支持的合法业务,不顾风险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