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人民币 20 亿元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

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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