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人民币 20 亿元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
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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