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2-098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当代文体”)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相关诉讼案件中身份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4,000,000 元及利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东阳支行”)与公司案件目前
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
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当代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证合同》一份,约定:当代文体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50,000,000
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为东阳支行和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
果斯强视”)签订横店2020年人保字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霍尔果
斯强视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50,0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主合同为东阳支行和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
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
时光”)签订横店2020年人保字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东阳时光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50,0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为东阳支行和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内实际
发生的债权。
横店2020年人保字024号、025号、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期限
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在上述保证项下,东阳支行与强视传媒发生了1笔借款,具体为:
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强视传媒向东阳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000元,借
款期限为12个月,用途为影视剧制作;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12个月,首期利
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
均利率加120基点,放款日年利率为5.05%;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视传媒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合同签订后,东阳支行已经依约向强视传媒发放借款45,000,000元,履行了自
己的全部义务,而强视传媒未依约还本付息,现上述借款已经到期,根据《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东阳支行依约要求强视传媒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
承担东阳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依约
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高本金金额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东阳支行为公司非关联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为
强视传媒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该担保
金额在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公告编号:临2020-072号)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
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