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和科达 公告编号:2022-063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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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业园公司会议室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8 人,代表股份 30,46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28,24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24%;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2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2,2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2%。
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6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116.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7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表决结果:徐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6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王冠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6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曾麒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6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沈颖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3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9.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表决结果:刘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0,3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9.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表决结果:纪贵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0,3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9.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表决结果:危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30,3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 99.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表决结果:廖芷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29,9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弃权 3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李支玲律师、杨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报备文件
议;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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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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