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6 号


(相关资料图)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股票价格在三十个交易

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14.88

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

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 2022 年 9 月

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即 19.35 元/股)。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

“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亨通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亨通光电:2022-079 号)。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

后每 5 个交易日至少披露 1 次赎回提示性公告”。现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亨

通转债”持有人提示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

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即 19.35 元/股),

已满足“亨通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公司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决定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

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

  三、风险提示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14.88 元的

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

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亨通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

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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