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的适用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受让关联方控股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下称红星集团)持有的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红蝶新材料)75%

股权。红星集团聘请了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和评估)对受让

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青天评报字[2022]第 QDV147 号”

                                 《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红星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在详细核查了相关评估事项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红星集团聘请的天和评估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

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天和评估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      关法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选用的参

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天和评估对交易资产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恰当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选取的折现率等

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交

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保发           张咏梅        马敬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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