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所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事项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

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12 号)的

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

信息质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事项

  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认为:

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条件成就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三、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事项

  本次修订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期权可

行权期间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本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事项。

                        独立董事:宋维强、孙丽丽、张宗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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