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7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因前期

未完整披露,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本次更正主要对决定书中“《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19 号)(二)未对 2022 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补充。相关补充内容公告如下:

  更正后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 4.59 亿元应付款项向公

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

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 2022 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 年 4 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

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

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

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补充

披露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出具承诺函的时间、背景、原因及目的。

二是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上述 4 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三是说明未能及时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更正前相关公告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 4.59 亿元应付款项向公

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

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 2022 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 年 4 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

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

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

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

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除上述更正内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无其他更正,公司对上述更正给

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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