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600581) 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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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新疆八一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刘文壮先生、樊国康先生分别符合担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
的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同意董事会聘任刘文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樊国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
师。
二、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钢产品销售代运物流管理与服务一揽子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将本议案相关资料提交给我们。我们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
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已进行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SH.600581) 独立董事意见
定和要求。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
合市场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且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及
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签署相关合同。
独立董事:
陈盈如 马洁 邱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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