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相关资料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
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
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
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
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
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六)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公司
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
(三)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或弥补亏损方案,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业务发展要求、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项目;
租;
资产处置;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董事长签署以外的涉及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合同。
第十三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
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
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
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
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
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
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
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在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
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并对总经理
负责;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审核
公司的重要会计事项;
(四)组织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以及实施工
作;
(五)组织实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六)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组织制订有效的融资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并从财
务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
度,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以外
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例行召开一次,总经理
年度业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总经理决定
可以临时召开业务专题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事项;
(二)拟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四)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
况;
(五)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
任务;
(六)研究公司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关联交易、融资、担保等事项;
(七)研究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
(八)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九)按照有关规定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策的其他
事项。
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
骨干等相关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可
列席会议。
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说明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如遇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为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
务资助、资产抵押等交易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比例 1%以内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1%
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
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内;
(四)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以内,且绝对金额在
(五) 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金额 20%
以内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的
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
积极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
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
形式作出。
若决定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相关会议
纪要或决议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即可发
布并实施;若决定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当
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长或董
事会决定或审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
容和议定事项。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
作,原则上每半年度一次。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
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
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
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经
理层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做出临时报告,并通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
书,提示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合同执行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
重大争议的事项,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者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
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
存在较大差异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须责成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由董事会
决定。
第三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
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
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的,应得到奖励;因经营管理
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的,由董事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
奖惩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
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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