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濮

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公司”)的持续督

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濮阳惠成本次增加自

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濮阳惠成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

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

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

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及其子公

司计划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

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自有

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债券投资等)。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

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投资产品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

选择投资产品品质、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事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投资风险,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资品种。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

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定期对所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时,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

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

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

经营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 5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

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

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

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

回报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除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已就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濮阳惠成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

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濮阳惠成本次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寅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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