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社会舆论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例,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部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吉林市永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万昌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吉林市船营区某粮米加工有限公司未经“万昌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包装袋正面右上方标注“万昌大米”注册商标,背面标注生产厂家为当事人“吉林市船营区某粮米加工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理标志保护案件,通过案件的办理,震慑了不法经销商,有力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信誉,也为进一步推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提供了经验。

2.白城市市场监管局处理“面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陈某就其“面点”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某食品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经白城市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局还引导当事人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完成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在作出行政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并完成司法确认,使得行政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配件加工厂翻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长春某汽车配件加工厂回收标有原商标标识的变速箱进行翻修,并购进一批侵权配件用于翻修该变速箱总成。在整个翻修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对变速箱总成上带有的原商标标识做任何改动,也没有在任何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等标识。在销售时当事人在部分已翻修的变速箱上又贴附了自己设计的标牌,该标牌上使用了当事人的商标标识和“变速箱总成传动有限公司”或“某变速箱传动有限公司”厂名,只在销售时口头明示客户为翻修件。以上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没有标注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翻新产品、伪造厂名等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旧货翻新销售行为中,商业标识是一个难以绕开的话题。翻新行为一般不会导致旧的商标在原商品上消除,翻新销售者在翻新后,再另外实施一个贴附商标的行为,则需要对此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效力判断,该案件的处理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

4.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林省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谷爱凌”商标注册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吉林省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某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谷爱凌”的商标13件,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代理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因为当事人涉嫌违法代理商标注册发生时间至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吉林省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何某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为恶劣。通过本案的查处,对打击商标注册申请违法行为,震慑非法牟利的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有重要意义。

5.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商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城市某农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销的某型水稻穗肥和某微肥外包装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已终止,经销的其它两种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并不是该两种肥料外包装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创新型产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从而导致个别经营者企图通过假冒专利行为误导和欺骗广大消费者,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查处本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决心,为营造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吉市某百货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延吉市某百货城,从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冰墩墩”钥匙扣进行售卖,经营额为414元。该行为属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7.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京 东商城店铺两款毛绒玩具的商品详情页及商品标题中使用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特殊标志的形象。该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商标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殊标志网络侵权案件,体现出网络技术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许多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的出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侵权查处力度,及时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8.四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喷头”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李某向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祝某侵犯了其“某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权。经查,被请求人祝某侵权事实存在。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行政裁决的方式快速有效地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满足了专利权人快速维权的需求,凸显了行政裁决的优势,对于专利权人选取专利侵权纠纷维权方式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打击力度,查办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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