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禹州市二梅副食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2月13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禹州市铭铭仓储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鸡腿精肉等冷冻肉制品。经查,上述冷冻肉制品为禹州市二梅副食商行从济南勇盛冷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保质期均已超过一年,共计17.8吨,货值金额19280元,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4月,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冷冻肉制品17.8吨;罚款29.1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会导致细菌大量生长,致使蛋白质变质,甚至会产生毒素,容易造成感染性肠道疾病等,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濮阳市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馒头案

2022年9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馒头检出“脱氢乙酸”。经查,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馒头2490袋,货值金额6972元,违法所得1743元。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馒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3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43元;罚款7万元。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三: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28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老奶奶”牌花生米黄曲霉毒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食品于2022年9月21日共生产24箱,销售价格:77.5元/箱,货值金额1860元。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3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罚款5.1万元。

黄曲霉毒素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全面筑牢食品生产安全防线。

案例四:安阳市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2年9月2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香牛肉味烧米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酱香牛肉味烧米饼成品81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11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17元;罚款6万元。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督促履行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汝南县拼 多 多佳品男人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鹿鞭牡蛎肽案

2022年12月12日,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拼 多 多佳品男人网店销售的食品“鹿鞭牡蛎肽”进行抽样,并委托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成分“西地那非”。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销售上述食品48232盒,货值金额123万元。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月,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中的“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师指导下服用。若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出现眼睛模糊、头晕口干等症状,对心脏的刺激很大,还会影响肝肾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食品安全义务,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法行为。

案例六:郑州市中原区昆高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郑州昆高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检索,在网络各大平台上发现该公司注册的账户正在销售一款文娱用品“UNO”纸牌。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019年、2022年分别在淘 宝、拼 多 多、抖音等平台注册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形式进行销售,公司仓库现场发现“UNO”纸牌共计591盒,上述纸牌经上海新诤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权产品,非法经营额为5.2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591盒;罚款15.8万元。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2年5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依法对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枸益气胡萝卜汁饮品300箱、枸益气枸杞红枣饮品240箱,两种产品外包装均标注有“开盖有奖、一元乐购”和“开盖赢奖、一元乐购”字样。经查,上述饮品实际未设有奖品奖项,通过其商品虚设奖项进行欺骗性宣传,销售共计452箱,货值金额17176元。当事人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4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但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西华县蜀道豆花火锅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1月16日,西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华县蜀道豆花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未张贴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等检验标志。经查,该部电梯自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使用期间,当事人一直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西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

电梯使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定期检验是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对电梯申报定期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案例九:卢氏县田增宝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推销产品案

2022年8月12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卢氏县田增宝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中心宣传销售曲益糖定康、压康片、鱼蛋白粉固体饮料等食品。经查,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宣称“糖尿病的克星”“高血压的克星”“痛风的克星”等治疗功能,擅自使用名人科学家钱学森、航天员翟志刚使用产品前后照片进行对比。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傍名人”“搭便车”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名人个人名誉的合法权益,《广告法 》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家在进行一般产品宣传时应准确真实,不得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诱导消费者。

案例十:济源示范区轵城海 尔专营连锁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3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济源轵城海 尔专营连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款无熄火保护装置“缔喜好太太”品牌燃气灶具5台。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型号为 TD630B、TS630B灶具11台,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3日,已销售6台,货值金额1300元,违法所得145元。上述两款家用产品生产日期未在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实施阶段,冒用3C认证标志,不符合GB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许可资质材料。当事人销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业产品和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5台不符合国家标准、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145元;罚款4030元。

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以“打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来源:河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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