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中审议的《关

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

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为公

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三年;拟为公司向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

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连带责

任反担保,担保期间为长沙水业集团的保证期间及其履行担保责任后 3 年内。公

司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 1%,其他

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 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

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30%-50%实施。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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