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
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该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满足。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权/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2 元/份;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独立董事:马文杰、啜公明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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