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子公司天康制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康制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在确保天康制药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合理利用闲置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子公司天康制药(苏州)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边新俊

 剡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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