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针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放弃公司参股公司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
新增注册资本对应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自身发展定位及战略规划的整体考虑所
作出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放弃权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
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
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此
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
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即 5.1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25,600 股。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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