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泰嘉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独立意见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该授权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
的相关规定。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满足。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15.70 元/股。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
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满足。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拟获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45.4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220.4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25.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47
元/股。
独立董事:陈明、宋思勤、赵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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