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海泰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审慎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6,64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3,764,511.39 元,公司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2,875,488.61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
字(2021)第 03001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项目及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40,965.32 45,287.5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5,928.36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达到预定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投资进度 可使用状态日
期
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
化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725.66 1,007.75 17.60% 2023 年 7 月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100.00%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40,965.32 24,648.36 60.17% -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 1,280.00 - -
动资金
合计 40,965.32 25,928.36 63.29% -
注: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280.00 万元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1%。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是“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 5,725.66 万元,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
施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更科学利用公司现有场地,加快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同时,考虑到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投资总
额较大,在不影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减少债务融资成本,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将新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场地变更为与“大型精密注塑
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共用场地。具体调整如下: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方式 变更后实施方式
新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场 与“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地 设项目”共用场地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整投资总额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调整前 调整后 调增/减金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额① 占比 投资额② 占比 额②-①
一 建设投资 5,041.75 88.06% 2,960.25 81.23% -2,081.50
二 项目实施费用 683.91 11.94% 683.91 18.77% -
三 项目总投资 5,725.66 100.00% 3,644.16 100.00% -2,081.50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总投资额后,将结余募集资金 2,081.50
万元。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以借款的方式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新材料”)“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
目”中的“设备及软件购置安装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使用前次募集资金
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50,315.59 2,081.50
海泰科新材料的“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已取得青岛轨道交通产
业示范区管委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
目”节能审查、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四、新增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项目名称: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50,315.59 万元
项目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项目方案:本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前 2 个月完成项目的工程设计及准备
工作,第 3-14 个月逐步完成车间的土建、装修和水电工程,第 9-20 个月逐步完
成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购置及安装调试,第 19-22 个月逐步完成人员的招聘及
培训,第 21-24 个月完成试运行及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告的议案》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修订稿),具体内容公司已于同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对公司的影
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系公司综合考虑
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更科学利用公司现有场地,加快募集资
金项目的实施;同时,考虑到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
目”投资总额较大,在不影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次变
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债务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
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
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
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
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审
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本事项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当前
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泰科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
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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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 伟 徐慧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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