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邯郸分公司资产转让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的《关于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邯郸分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将邯郸分公司关停资产转让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弥

补公司因关停造成的损失,符合公司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

公正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

产进行的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之相关规定,不存在对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

于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邯郸分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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