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提供
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拟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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