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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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
的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及丰富的工作经
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本次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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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葛坚 YAN,Aimin 郑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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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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