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26 日 14:5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9:15-15:00。
会议室
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26,102,5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3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068,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4.2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34,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117,54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3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83,36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34,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17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958,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626%;
反对 11,127,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46%;
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326%;
反对 11,127,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37%;
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71,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593%;
反对 12,020,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26%;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38%;
反对 12,020,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20%;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5%;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2,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6%;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154,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5%;
反对 93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34%;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9,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93%;
反对 937,4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65%;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5%;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2,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6%;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李静娴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
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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