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
,我们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满足。
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1 元/股。
独立董事:沃 健、周心权、钱明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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