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 15GW N 型高效光伏电池及 3GW 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暨签订补

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15GW N 型高效光伏电池及 3GW 高效光伏组

件项目变更是公司基于该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顺应市场环境变化的战略调整,有

利于加快该投资项目的实施,抢抓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 15GW N 型高效

光伏电池及 3GW 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暨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叶志镇           郭华平        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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