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3-02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本事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4 号)核准,向 16 名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93,2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287,74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8,300,037.7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49,443,962.28 元。
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转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及督导费
后的余款人民币 5,256,305,280.00 元。公司已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L10020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均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使用情况
根据《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
露的及调整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
资金金额 入募集资金
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
资源循环项目
合计 792,892.56 709,100.00 524,944.40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49,443,962.28 元,少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实
际净额对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
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中
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申请、审批、
支付等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
如下:
相关部门按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定期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
具体项目及金额,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及相应
的额度,并由项目相关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进
行审批。
建设相关部门或采购相关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或
信用证等方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办理支付。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
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明细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信用
证兑付后,按月汇总并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备案。财务部门定期统计未置
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
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
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
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
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等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
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
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
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系公司基于当前项目实施情况审慎做出的决
定。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
次事项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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