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
【资料图】
们作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财务总监候选人刘详扬先生具备履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刘详扬先生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刘详扬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详扬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财务总监聘任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详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刘公银先生具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具备履职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刘公银先生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刘
公银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公
银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
任刘公银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刚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未发现王志刚先生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未发现王志刚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王志
刚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本次非独立董事的补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非独立董事补选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
任王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亚雄、程迈、周江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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