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新宁现代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有独立

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此次公司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

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本次

交易有利于优化投资布局,实现投资收益,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至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刘瑞军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刘瑞军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国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王国文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靖超               张知烈                 南   霖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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