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部分内容变更及对其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放弃黑龙江恒顺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及对其同比例增资,有利于加强对黑龙江
恒顺的管控和东北市场的培育,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上述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黑
龙江恒顺的股权比例不变,控股地位未发生变化,不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上
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放弃黑龙江恒顺本次股
权转让优先受让权及对黑龙江恒顺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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