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2-069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资料图片)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8 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8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会议室。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股份数量 243,336,52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60.351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数量 182,203,43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5.1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1,133,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 9 人,代表股份 14,04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834%。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04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83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 个议案,其中子议案 1.01-1.04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6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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