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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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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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
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昆明川
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昆明川金
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书面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
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
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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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
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形成
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
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
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做
出充分性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
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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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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