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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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特”、“公司”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英诺特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02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7 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020,000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6.06 元,并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36,060,816 股,

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部分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

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

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核查意见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或

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

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英诺特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首次发行上市英诺特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英诺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二、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核查意见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26.06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

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1 月 28 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1 月 28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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