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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之后,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合法、合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年 9 月 27 日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7 日为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4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章炎、吴新科、陆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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