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众环专字(2023)0101781 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
《关于
(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进行
了专项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其保证
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先锋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
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先锋新材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
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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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核报告仅供先锋新材披露2022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
说明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刘钧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潇
中国·武汉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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