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

鉴证报告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07号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3年07月28日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贵公司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专项鉴证报告第1页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

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

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专项鉴证报告第2页

  附件:《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专项鉴证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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