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3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新健康”)
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新有限”)
拟与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
浙江国新有限承租浙江海虹的房屋,租期两年,合同金额为 1,174,768.56 元/年。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
海虹为中海恒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浙江海虹为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
本年初至上述关联交易前,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累计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事项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
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殿中、李永华、姜开宏、
陈涛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3-35)和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浙江海虹基本情况
处理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务会展服务,
承接计算机系统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代理服务、网上采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海虹成立于 2002 年 1 月 28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人民币。2019 年 12
月,浙江海虹股东由国新健康和中公网信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海恒。
浙江海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1,118,827.2 元、净利润 411,030.54
元,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6,888,811.19 元。
经查询,浙江海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关系
浙江海虹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浙江国新有限承租浙江海虹位于杭州市文三路 20 号 I 号楼(建工大厦)七
层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 1149.48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钢砼,建筑
总层数为 21 层,该房屋在第 7 层。租赁期为 24 个月。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办公场所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为依据,遵循自愿、
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租金标准:人民币 2.8 元/㎡/天,租金为人民币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事项
浙江国新有限承租浙江海虹位于杭州市文三路 20 号 I 号楼(建工大厦)七
层的房屋,租期两年。
(二)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为 1,174,768.56 元/年。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
(三)生效条件
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
合法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内容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见;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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