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坚持独立
审计原则,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
量,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
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科新材”)增资因涉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博科新材项目建设及未来经营情况,交易各方在公平、公允、
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协商一致,未同比例增资的股东同意放弃相应权利,交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的变动,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文 李国庆 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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