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核查情况作

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

务报表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 大 华 核 字

[2023]007710 号),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了专项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已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经核查:

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9.88%,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

发展的合理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持续稳定发展,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且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董   毅        王宏滔      承   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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