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拟与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战略转型优势及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依托眉山市丹棱县人
民政府体制创新、发展活力及产业政策支持,投资扩产建设3GW异质结电池片,进一步
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是公司实施战略发展的
重要举措,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此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眉山市
丹棱县人民政府签订《一期新能源5GW异质结电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本次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人,有利于增强其资本实力,有
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在超高效异质结电池领域的战略布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
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控
股孙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程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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