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资料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或“南京医药”)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
公司(简称“上市公司”、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以下简称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
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保荐
代表人刘蕾、叶佳雯。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上市
公司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
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
告。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以来到现场检查之日(简称
“持续督导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并取
得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
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变更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
有效执行,公司激励制度履行程序合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
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
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持续督导期内的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文件,并对公告文件
内容及对应的支持性资料等进行了核查,重点对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业务合同、
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对其中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的办公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银行账
户,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并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文件、相关合同,重
点核查了重大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及内部程序。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进行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定价
基础、方法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开信息和定期报告,并获取了相关支
持性资料进行核对。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已对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
了规范,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访谈了公司董秘、证券事务
代表,了解公司截至目前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持续督导期内的经营情况,查阅了
公司公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
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
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
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根据《保荐办法》《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上市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
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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