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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程亮律师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从“雪糕刺客”“水果刺客”“文具刺客”等的表象来看,都是采用不标价或者模糊标价的方式,将高价商品混在普通商品中,消费者在结账买单的时候,才发现商品价格很高。
2.这些“价格刺客”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明码标价的诚信原则。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3.“价格刺客”的做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还通过此种方式达到“套路”消费者买单的目的。该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变相价格欺诈行为,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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