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下午,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出席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问:我们知道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本市较早出台不予处罚清单,目前已经推出三份,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想了解一下具体实施情况以及成效如何?


(资料图)

答:本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份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这也是我们全国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为了进一步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推进和深化免罚清单的实施工作,我们在去年2月份和今年7月份,又先后出台了第二份、第三份清单。目前,三份清单总共有50项市场监管领域的不予处罚事项。

截至今年8月15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的规定,已经对4153家市场主体不予处罚,其中广告类案件占比最大,达到3399件。清单的实施,实实在在为上海营商环境做加法,为行政权力做减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小微企业,普遍对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企业改正机会,使企业不会因无意之过、无心之失,导致商誉信用受损、财务负担加重、融资上市受阻等负面影响,予以高度认可。在清单颁布之初,有区局对一家企业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企业至少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但是我们区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清单的规定,最后给予企业免予处罚。清单通过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壮大,创造了更加包容、更加宽容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拓展了上海市营商环境新的大格局。

(二)进一步实现了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清单在坚持依法不予处罚的前提下,充分回应了新形势下,企业希望执法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呼声,合理把握了处罚和教育之间的平衡。在过程中,执法人员更多地对企业采取批评教育和指导约谈等措施,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践行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执法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三)进一步深化了法治建设。清单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传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多侧重于罚款方面从轻或者从重的控制,但几乎没有对不予处罚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清单填补了传统处罚裁量基准的这一空白。清单通过明确免罚的执行依据,统一不予处罚的实施标准,使不予处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效破解了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让执法人员清楚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不予处罚;第二,消除了执法人员如果不予处罚会被认为行政不作为,如果罚重了会被认为行政乱作为的担忧。从而使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能够进一步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也有利于促进强化创新治理的水平。

问:市场监管部门是最早实施不予处罚清单的部门之一,请介绍一下在推动清单执行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可供借鉴?在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今年市场监管部门还有什么新举措?

答:清单实施三年来,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在纾解企业困难、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能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不断促进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深化。回顾推行过程,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做法可资借鉴。

第一,加强宣传引导。清单出台之后,有市场主体认为不予处罚就是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实际上不予处罚不是免责,更不是豁免,市场主体只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才可能免予处罚。守法合规,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始终如一的要求,不会因为清单的出台就免除这一义务。

同时,在另一方面,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予处罚并不是免予调查取证的责任,恰恰相反,要求执法部门更加重视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特别是收集、固定当事人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证据。为做好这两方面的引导,清单实施之初,我们做了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内部培训,第二是对外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全面、客观、理性看待清单的氛围,避免出现不予处罚就是免责,不予处罚不必取证、无须处理等认识误区,为清单顺利实施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明确执行标准。不予处罚清单是一项全新制度,关键是要全面、规范、准确地执行好、落实好清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此,我们在清单发布后第一时间制定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执行标准。例如,要求办案机关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时,主动调查当事人是否属于首次违法、是否符合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同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除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今年市局还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全市首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包括7项情形,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围绕《行政强制法》“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明确2种情形。例如,规定“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就把免强清单和免罚清单进行了对接,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两份清单的合力作用。

第二类是围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5种情形。例如,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对象的优先顺序,要求执法部门优先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实施对象,规定“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培训,制定实施细则,还要加强执法监督,持续跟踪评估,切实做好免强清单的落实工作。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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