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资料图】
会议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
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
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4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
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人,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万份。
关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 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
万股。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田苗 严 杰 钟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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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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