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
独立意见
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河北立
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含)、向关联方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主要用
于公司经营需要,解决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
(1)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3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
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上述原因,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
可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同意执行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
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至今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从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赵立三 唐 炫 李 量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