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资料图】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或“交易对方”)
持有的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或“标的企业”)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逐项对照并予以论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该条的
规定,具体如下:
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在《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企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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