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确认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安排,公司通过签署长期
租赁合同,能够获得稳定的优质物业资源,确保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经营。
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认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胡泳 周峰 周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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