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计划》等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王立华
曲 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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